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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支付“老带新”报酬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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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带新”是房地产企业经常使用的一种营销策略。“老带新”不仅可以有效节约营销成本,同时也便于操作,促进口碑传播,提升项目品牌上均是最行之有效的方式。那么,房地产企业支付个人“老带新”报酬应当如何纳税?

1

增值税


老业主提供了介绍服务属于销售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而这里的个人,指的就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可以理解为非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


所以,个人提供介绍服务而取得的“老带新”报酬,应当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个人销售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征收率为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那自然人是否享受呢?按照目前实践情况来看,自然人提供劳务报酬是没法比照小微享受免税的(房屋出租为例外)。其他个人,一般都是指的按次(日)纳税的非固定业户。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所以实践中,基本各地税务局都是取500每次来判断自然人代开发票是否缴纳增值税的。不含税金额超过500,那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按次未超过500元,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

城建税


城建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基础。城建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适用税率的档次也不同: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但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个人可按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然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当然也能享受此政策,而目前各省出台的政策都是按50%最高幅度减免。


3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基础。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费率为2%,但也有省份为1.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4

个人所得税


老业主提供了介绍服务,介绍服务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支付个人劳务报酬,一般会要求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现行政策500元以下可以不开发票),税务局会按照劳务报酬收入的一定比例预扣个人所得税。但因为税务机关预扣个人所得税存在预征不足,容易成为支付单位逃避扣缴义务的理由,因此,在实务中,很多省份已明确取消了代开发票预扣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实行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并且税务机关会在发票备注栏进行专门备注:由支付方预扣预缴。


因此,房地产企业支付个人“老带新”报酬,即便是取得了发票,但仍然要履行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20%-40%的预扣率。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房地产企业支付“老带新”报酬如何预扣?下面举例说明:


举例:A房地产公司支付张三“老带新”报酬6000元,则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6000/1.03)×(1-20%)=4660.19元,由此计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4660.19×20%=932.04元。

从税法角度,开发商支付的“老带新”奖励属于企业向非员工个人支付劳务费范畴,下面我们从常见税务风险、常规税务处理思路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

一、企业向非员工个人支付劳务费情形的常见税务风险

1、企业不向对方索要发票,凭借内部凭证《劳务报酬支出明细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风险提示: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导致该项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从理论上讲,劳务报酬劳务报酬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如非任职受雇的董事费,员工以外的个人营销业绩奖励等;二是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如员工以外的个人向单位提供属于应税服务范围的劳务。

但实践中,税企争议还是很大的,例如非任职受雇的董事、监事费,大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会认可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但对员工以外的个人营销业绩奖励税务机关通常不认可。

2、企业向对方索要了发票,因为税局代开发票时代征了个人所得税从而不在代扣代缴,直接凭代开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风险提示:个人代开发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仅对“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而言,对于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所得”,税务机关代征的个人所得税,只作为个人所得税的预缴税款,不免除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3、实践中还有的企业既不向对方索要发票,又不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直接凭借内部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毫无疑问这种做法的风险就更大了,除了不允许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外,税务机关有权对代扣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二、企业向非员工个人支付劳务费的税务处理思路

首先,判断该项劳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如果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并且金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则需向对方索要发票,如果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则无需向对方索要发票。

第二,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不管是否需要索要发票,支付劳务费企业均需为对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两种情况的区别在于如果代开发票时税局代征了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代扣代缴金额中扣除(凭缴税凭证扣除)。

第三,根据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劳务费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情况下合法凭证为发票;劳务费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情况下内部凭证《劳务报酬支出明细表》即为合法凭证。

声明:文章整理自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智慧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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